以案说法 | 明知他人无证驾驶仍搭乘 出了事故自身需负责
2026-01-23 10:10:0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欧文靖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2566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欧文靖)乘客在他人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搭乘摩托车,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。那么,乘客能否依据该认定书,要求对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,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损失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。

2023年3月,被告龙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案外人常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(搭载李某)相撞,造成常某、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。交警大队认定,龙某与常某负同等责任,李某无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李某医疗费花费2000余元。司法鉴定显示,其后续医疗费需2000元,误工期90日、护理期30日、营养期30日。龙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。常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证,且与李某系夫妻关系。

李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保险公司、龙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。保险公司辩称,李某应知晓常某无证驾驶,仍选择搭乘,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本案中,交警部门已认定常某系无证驾驶,李某作为常某的妻子,应当知道常某未取得驾驶证,却仍搭乘其车辆,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。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10%的责任,龙某承担45%的赔偿责任。因龙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,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李某1万余元。

法官说法: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,可减轻侵权人责任。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,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。该案中,驾驶人与乘客系夫妻,配偶之间更应相互提醒、拒绝无证驾驶,但乘客仍选择乘坐,可认定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,应对损害承担部分责任。生活中,无论是好意同乘还是付费搭乘,明知驾驶人无证仍置身险境,本质上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。遵守交通法规,既是对他人负责,更是对生命的尊重。

一审:柳勤进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谢   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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